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导致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24年6月8日10时许,浙江衢州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烧损了厂房、机器设备和货物等,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评估,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约为431.4万元。
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丁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要求陈某对一楼厂房中的一处墙体进行电焊加固。在电焊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可燃物,引发了火灾。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牢记“十不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