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0日,一向忙碌到晚10点的外卖骑手田某一反常态——当天下午2点半后,他没有再接过单,手机上也没有任何主叫或被叫记录。两天之后,他才被发现猝死在独自居住的出租屋内。

在京务工多年,田某干过装修、家政、送快递等各种体力活。某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是他从事的最后一项工作。

与专职骑手不同,田某这样的众包骑手属于“兼职”。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自由,个人注册参与平台配送,按单赚钱,自配保险。
每天开工接单前,众包骑手必须先在平台上购买价值3元钱的一日意外险。田某和其他骑手从没觉得有什么不妥,直到出险理赔。

田某意外猝死后,家人欲索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
01
田某死亡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02
田某猝死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是在出租屋内;
03
骑手通过合作商在平台投保,保险公司已向合作商进行了提示说明,免责条款无需再向每一名骑手释明。
法庭上,围绕田某猝死是否发生于保险期间、保险公司限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实际投保人是谁等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交锋。
我国有多少新业态劳动者?
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这个数字高达8400万!

然而近年来,骑手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现象多发。
如何保障新形态从业人员保险权益?

作为本案二审审判长,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王思思看到了本案可能带来的社会意义。穿透本案交易架构,洞悉保险产品本质,拨开商业嵌套下的迷雾。针对三个争议焦点,合议庭抽丝剥茧完成最终认定:
一、就田某死亡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问题
法院认为,田某3月20日购买的保险有效时间截至3月21日1时30分0秒。但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田某死亡是否超过上述时间。此时,不应苛责猝死者及其家属有能力证明。

且田某在3月20日下午2点30分后,没有任何生活、工作活动迹象,这与常理严重不符。
因此,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田某的猝死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存在高度盖然性。
二、就田某死亡是否符合处于工作岗位问题
法院认为,外卖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在认定骑手是否处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时,不应仅参照平台记录的接送单时段,还应考虑骑手等待接送单、接单间隔或者为接送单进行准备的过程。

根据田某日常接单习惯,其在下午2点-5点间往往选择休息,为晚高峰时段继续接单补充体力。
故不能因田某系在出租屋内猝死,即认定该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
三、就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及保险免责条款释明问题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的性质系人身保险、商业保险,目的是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
无论表面形式如何,实际上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应是客观上有投保需求和保险利益且实际支付了保费的骑手。
也正因此,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应当是实际投保人即骑手。
因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就免责条款向实际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告知,故该免责条款对骑手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田某的妻子及一儿一女很快收到了60万元保险赔偿款。

提到田某一家的情况,本案一审法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邵一峰印象也很深刻:
“骑手是新时代的劳动者也是值得尊敬的奋斗者。利来国际(中国区)最老牌官网在一审期间,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为减轻其诉讼成本,最终赴田某山东老家开展巡回审判。”

当被问到本案后续效果时,王思思告诉记者,案子判了之后,保险公司就众包骑手意外险引发的批量性纠纷自发地与骑手们进行和解,并调整了保险产品的入市模式和条款。
同时,法院以本案为契机,针对保障外卖骑手这一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问题,向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并得到回函。

据悉,本案也成功获评“2024年度北京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优秀实践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新业态虽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在全国人大代表安康看来,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案的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正是人民法院真正践行“如我在诉”,积极保障新业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例证。
记者:杨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