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法院方面对舆论关切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法院指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这与双方是否订婚无关。本案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法庭调查还表明,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也不存在骗婚情形。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及戒指等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但男方家一直拒绝领取。此外,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且未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
此案引发了舆论争议,主要在于一些人认为订婚之后女性默示同意发生性行为,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即使在已经“订婚”的情况下,女性依然保留性同意权。在本案中,被害人在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后,席某某仍实施了一系列暴力行为,这些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对此案进行点评时强调,“准夫妻不是否定强奸的必然理由”。他还提醒男性,在寻求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便氛围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
二审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法院呼吁,网上不实信息的传播和网络暴力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提醒网友注意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
这起“订婚强奸案”的判决不应以性别站队或搞“身份政治”,而应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链。公正的判决不应简单用性别标签概括,而是构成犯罪者就应承担责任。“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和“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等法律常识值得反复强调,这是法律对女性权利的保护,男性掌握这些法治常识同样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