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东方集团一字跌停,截至发稿,封单近19亿元。消息面上,上一个交易日(2月28日)晚间,证监会通报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证监会初步查明,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月28日,东方集团发布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其中提到,公司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以下简称“《重整纪要》”)予以自查,因公司已被立案调查,且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属于《重整纪要》第9条“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情形,公司存在不符合重整条件的风险。
同时,东方集团表示,公司于2024年3月6日使用62,898.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2,898.00万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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