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通过旅游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男方称在恋爱半年期间共计花费320余万元,其间女方向男方转账50余万元。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270万元。经调解,男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女方返还80万元。
2023年4月,阿伟和小颜通过旅游结识,一个月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阿伟表示,在恋爱期间他经常通过买礼物、发微信红包、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小颜表达爱意,共计花费320余万元。在此期间,小颜也向阿伟转账50余万元,差额为270余万元。
2023年11月,两人恋爱半年后分手。阿伟认为,他的多次大额转款明显超出正常生活范畴,且与个人经济能力不符,这些款项是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阿伟将小颜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飞龙法庭,要求返还270余万元。
小颜则表示,在恋爱期间阿伟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给小颜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均为自愿赠与行为,并不会索回。若没有履行承诺,阿伟应支付小颜200万元。因此,小颜认为阿伟违反了承诺,应当按承诺书约定支付200万元。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认为,对于恋爱期间较大金额的赠与,如果目的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那么这种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所附条件未成就,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及金额等客观行为,可以认定部分大额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鉴于双方已经分手,解除条件成就,小颜占有涉案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但阿伟转账中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1314”、“520”等,视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至于小颜提出的承诺书,由于内容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小颜返还阿伟80万元。